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6-09-05 点击数: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使其更好的履行职责,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对被鉴定者进行技术等级或技术任职资格的考评鉴定。

二、凡申请担任考评人员者,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技师专业职务以上资格,具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的品质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担任考评员者,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的考评员,聘期三年。

五、受聘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管理守则,执行考试规则,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受聘考评员,凭资格证书及胸卡,参加由鉴定所统一组织的可派考核鉴定,并按有偿服务的原则,领取考核鉴定考务费。

七、在省鉴定中心指导下,职业技能鉴定所对受聘考评员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考评员工作业绩档案,定期考核,记入档案,作为续聘的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八、受聘考评员如有正当理由,可提出辞聘。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

九、受聘考评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收到刑事处分者;

(二)在本单位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行政记过处分者;

(三)未经鉴定所同意,擅自实施鉴定者;

(四)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五)违反鉴定规程,给鉴定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不服从调用或工作分配者;

(七)不能正常履行考评员职责者。

十、辞聘或解聘的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胸卡和聘书。

十一、实行考评员回避制度,考评员亲属参加的技能鉴定,该考评员不得参加考评。

武汉晴川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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